BlogBlind – 點爆您最痛恨的Blog

BlogBlind和BlogLook之間絕對沒有任何關係。

BlogBlind logo

您時常覺得您的Blog是數一數二的爛嗎?您是不是希望讓大家都知道您的Blog到底有多爛?來吧,快來加入BlogBlind的大家庭,讓我們一同朝著世界最爛的Blog邁進!您是否在各大網站都有好幾個ID,對於機械化的分身自推逐漸厭煩了?您是否將各種排名玩弄於鼓掌之間,正是傳說中的網路行銷達人?展露自我不是罪,BlogBlind讓您真正的無痛灌水,瞬間爬到全球第一!不需註冊,歡迎玩殘!您時常看到爛到想殺人的Blog嗎?您是否苦無管道來表達自己滿腔的不屑?他媽的,

點爆你的宿敵!

把所有不堪入目的字眼全塞進他的屁眼標籤裡!覺得這個網站的製作者是王八蛋吃飽撐著嗎?想丟雞蛋嗎?點爆Wraecca.info吧

Update:我對上頭充滿煽動性的那一句話感到抱歉,以劃橫線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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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Responses to “BlogBlind – 點爆您最痛恨的Blog”

  1. mingwangx says:

    媽啊,Wraecca。這實在太爆笑了。我一邊點一邊笑。真是歸你虧得出來這玩意兒。

  2. [...] 相關閱讀 BlogBlind – 點爆您最痛恨的Blog [...]

  3. Mr.Friday says:

    讚啊!!!!!!!!!!!!!!!!!!!!!!!!!!!!!!!!!!!!!!!!!!
    一百萬個大推XDDDDDDDDDDDDDDDDD

  4. CCC says:

    試試看做個Search吧XD

  5. 小梅子 says:

    發洩的好爽,感謝 wraecca 提供了這麼好的東西(淚流滿面)

  6. mingwangx says:

    耶!BlogBlind 終於掛掉了!我終於可以睡覺了。

  7. Rins says:

    討厭,都沒點到就掛了…吼

  8. 宋胖 says:

    Tag超好笑的
    正妹都不正 飯桶 娘砲 這幾個我最喜歡 XD

  9. tenz says:

    論 BlogBlind 超越推推王和黑米成為台灣最大社會書籤網站之可能性(爆)

  10. cyber runner says:

    暗音陽,水唷

  11. [...] Wraecca 貼出〈BlogBlind – 點爆您最痛恨的Blog〉,害我一直都在 BlogBlind 上拼命地點點點和下 [...]

  12. schee says:

    我大概是所有人裡面唯一五、六年來一直用真名示人的,所以上來表示點意見。我早已在2007年初離開blogging,所以應該是相當的不符合資格。仍有不知哪位朋友的記憶如此深刻與厚愛,在此僅表示無盡的感謝。

    :)

  13. kgl says:

    大家可以針對部落格內容部分做批評,但牽涉到人身攻擊就不太好了

  14. 吉尼 says:

    竟然出現我大學老師的blog

  15. 吉尼 says:

    這個真的太屌了…tag很gy…XD

  16. [...] 無論評分標準如何,這些排行榜有一項很重要的共通點──它們都是「被動的」。除非你主動參與,否則不會列入競賽;然而,昨晚竟蹦出一個大膽的主動式排行榜──BlogBlind,開發者在介紹文裡寫道: 您時常看到爛到想殺人的Blog嗎?您是否苦無管道來表達自己滿腔的不屑?他媽的, [...]

  17. Blogblind,一個歡樂又搞笑,集眾人之力的部落格照妖鏡…

    主機放在台灣中央大學的Blogblind網站,是日前晚上台灣部份網友熱門的話題之一,因為這個網站實在是太歡樂,太搞笑了呀。過去有照亮黑暗部落格的明燈,他只有一個人在評論,現在有了Blo…

  18. Chubacca says:

    給站長兩個誠心的建議:

    1. 重新考量一下「把所有不堪入目的字眼‥‥」這樣的用詞可能帶來的結果。

    2. 拿掉tag功能,反正那些也已經不是tag了。

  19. BobChao says:

    給點意見: Blog 標題那邊的連結可不可以不要用 ajax 讀入頁面呢?因為我想用分頁開啦 orz 一直這樣前一頁後一頁的好慢啊 XDDD

  20. DearJohn says:

    大家真的覺得這樣對別人人身攻擊很有趣、很幽默嗎?
    有沒有想過被罵的人的心裡感受?
    站長以為只是建平台,罵的人不是你就可以免責了嗎?

    別人的站我管不著,若明天我上此站還看到對我有任何人身攻擊字眼,一定提出公然侮辱及毀謗告訴。
    大家真的以為匿名就查不出來是誰寫的嗎?
    在發言辱罵別人之前請三思而後行。

    請站長和網友自重。

    附上相關法條請參考: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九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構成要件:
    (一) 公然: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 。
    (二) 多數人:人數眾多,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 。
    (三) 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方構成本罪。例如在公共場所,以粗鄙言語,向特定人辱罵 。
    (四) 方式不限定:公然嘲弄或謾罵他人,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更成本罪,侮辱時也不以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
    (五) 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六)單純對於他人不禮貌之行動或言詞,或是疏忽而不尊重他人,故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然而此些行為有時與侮辱行為不易區分,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判斷時應注意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與職業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故與本罪行為不相當;惟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
    (七) 加重侮辱罪:若係使用強暴手段,則即構成本條第二項加重侮辱罪。此之強暴乃指
    (八) 對於被害人施以不法腕力或體力,而加侮辱。例如當眾打耳光、以污水波人等等。
    二、 主觀要件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時,並不具損害他人名譽之意圖,且其公然侮辱行為也不損及他人之名譽,只要行為人具有公然侮辱故意,而為本罪之行為,即可構成本罪。
    參、告訴乃論之罪
    本法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刑法第三一○條毀謗罪
    壹、法條內容
    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貳、構成要件
    一、 客觀不法構成要件
    (一)本罪之行為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亦即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
    (二)毀謗行為與公然侮辱行為之區分:
    1、公然侮辱行為:行為人不摘示事實而公然辱罵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
    2、毀謗行為:行為人指摘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內容,則屬毀謗行為。
    例如:公然謾罵某女為娼妓,構成普通侮辱罪;惟若係意圖散佈於眾,指摘傳述某女在何處為娼之具體事實,則應負誹謗之刑責 。
    (三)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具有足以損害被害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始有毀謗行為可言;否則;行為人假如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而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評論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則仍非屬本罪之誹謗罪;為評論內容有流於情緒性或人生攻擊之批評,而有謾罵性之言詞或用語者,則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四)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五)指摘與傳述並不以公然者為限,雖非公然而僅私相指摘,亦可能夠成本罪。
    (六)使用方法不同而分
    1、普通誹謗罪:以言詞或舉動為之。
    2、加重誹謗罪: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為之。
    理由:以文字或圖畫之方法所流傳之範圍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一) 本罪為危險犯而非實害犯
    1、 行為人之斐損行為只須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即為已足,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此受到毀損,則在所不問。
    2、 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具有毀損他人名譽之危險,則應就被害人之個人條件及其指摘或傳述之內容,就客觀上與以認定。若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具體事實,足以使被害人受到他人之輕視或恥笑,其個人人格在社會評價上將大為降低,則可視為具有毀損名譽之危險性。
    (二) 行為人之毀謗行為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縱行為人於行為後,設法更正,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二、 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誹謗故意與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而為本罪之誹謗行為,始成立本罪。
    (一)誹謗故意:行為人只要對其指責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責或傳述該事件之舉體內容之主觀心態,即具有毀謗故意。至於其所指責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事實,均在所不問。
    (二)散佈於眾之不法意圖:傳播於不特定之多數人,始大眾週知之不法意圖。眾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眾所週知之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21. sucker says:

    樓上好像很厲害耶

  22. dd says:

    那個…如果這種標上TAG的行為,即合乎刑法§309構成要件
    那麼,目前很熱門的「偽」基百科,是不是也要關站?
    如果「偽」基百科,不用關站,那有什麼方法可以讓這idea繼續下去呢?

    關於刑法§310的特定人要件及§309但書「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要規避這兩條,似乎只要把開罵對象,改成「不特定」人即可…

    我是想到把「開罵目標」,模糊化,ex:不用指名道姓,採用說故事方式,只寫做過去種種罄竹難書的「豐功偽業」。

    另外,之前還有跟這概念很類似的網站—「開罵王」…,不知大家有沒有去逛過?

  23. tenz says:

    重點不是標 tag 的行為違不違法,而是 tag 的內容有讓人違法的風險。對於這點,如果要讓網友玩得高興又可以避免觸犯法律,我建議站長認真考慮拿掉 tag 功能。

  24. blue says:

    如果這樣 讓我們變成法治的社會 豈不美事一樁

  25. DDT says:

    誇張~~
    怎麼看都不像是kuso排行
    倒像是詆毀個人名譽的利器~~

  26. OK啦 diggirl站長應該都這種很熟
    http://www.diggirl.net/
    跟他請教幾招,kuso有理 惡搞無罪 XDD
    不然偽基百科也可以參考一下 XDD

  27. Mark says:

    Hi dd:

    其實那些貼 tag人,其實只要有心,應該都可以隱藏得很隱密。

    可是倒楣的可能會是 Wraecca,因為他公開協助散播毀謗言論,這一點真的就很難避了。

    Mark

  28. palago says:

    噢!!麻煩在logo旁邊掛上個beta吧!!

  29. QQ says:

    我也覺得把tag的功能關掉比較好
    不然等到出事情就真的不好玩了@@

  30. 唉唉 says:

    大家都太嚴肅了….放輕鬆嘛!!
    所謂人紅是非多, 有幾十萬人支持你, 相對就有幾十萬人反對你,
    看看別人對自己反面的觀點, 不也是一種自我成長嗎(練修養咩)
    我也被Tag的很難聽(….@@…不過怎比得上Vista大大啊),
    但一想到進榜=人氣, 呵呵冷笑就過了咩
    我還是每天早上讀Mr.6啊
    我還是訂閱朱學恆啊
    我還是沒事要去晃晃什麼酥餅跟凱洛啊

  31. 宋胖 says:

    可惜BlogBlind關掉了
    是個很成功的嘗試
    Wraecca請再接再厲

  32. Derek says:

    當個名人可以靠名吃飯、賣東西、選立委
    當個知名部落客可以賣廣告、選立委、拿贊助
    一個大家可以茶餘飯後,一個還不知道行不行的通
    BlogBlind似乎不是唯一解…

  33. blue says:

    所以你就知道成名的滋味有多好

    我承認我很賤
    見不得人家好
    結果連用酸人的以換得一點自慰式的快感
    也不得其門而入

    慘矣

  34. yctai says:

    早上迫不及待要上來看最新排名的時候,竟然發現已經關站了…殘念殘念 >

  35. 楊公 says:

    開站如風、標籤如林、雄勢如火、難動如山。未及二日而終,嗚呼哀哉,尚饗。

  36. f10b says:

    可惜跟學○文扯上關係的前幾名,都是一些嘴炮魔人(而且還沒風度),在這邊引用一些法律條款,也沒辦法開拖自己嘴炮沒人看的事實啦…

    學位高,但是腦內只有嘴炮也滿悲哀的。

  37. Mr. Why says:

    為什麼跟學學文有關?

  38. 路人B says:

    不能同意樓上更多
    自己做的跟那些Tag對號入座了~

  39. fushdasu says:

    不能躬逢其盛,真是太悲哀了啊~~~

  40. [...] 有興趣的朋友就到這裏看看先,不過由於眾多部落格主的強烈反彈(已經有人打算要提告了),該站現在已經關閉,還沒看過的朋友只能聽聽大家的傳言了,也許哪天又會出現一個類似的網站也說不定,到時別再錯過了唷!有趣有趣,呵呵呵! [...]

  41. KuenWei says:

    其實我還蠻懷疑這樣的標準在哪裡的?為什麼大家要告BlogBlind阿,不是一個平台的提供而已,那這樣全台灣只要是經營Web2.0的都應該被告的,或許大家應該比較輕鬆看待這件事情吧!!

    我覺得這個平台很好玩阿,大家不要太嚴肅啦,畢竟好意見壞意見都是一個意見啦!!

    從BlogBlind看網路容忍力:http://eyewithouts.blogspot.com/2007/11/blogblind.html

  42. Solo says:

    其實真的要搞, 是可以搞的, 主機設在國外, 隨便用個阿貓阿狗的名字架站, 是要去告誰? 問題是這種網站的出現, 雖是說很有趣, 但讓人匿名在網路上言論免責, 鼓勵小白不留姓名的在網路上發布很難聽的話其實不見得是一件好事吧…? 今天是隨便開開玩笑, 他日若是揭發人家私隱, 又或者造謠, 又或者恐嚇, 造成當事人的困擾? 那又如何? 很多人寫部落格就是為了抒發一下心情, 分享一下想法, 並不是為了成名或是當箭靶的… 謠言壓力很大, 有時足以讓人崩潰, 真的被幾千人罵長得醜或是沒大腦的, 在親友間又如何自處? 可以想見的, 是沒有人願意再分享, 去寫部落格, 去發表自己的意見… 像穩居榜首的Mr 6, 若是決定算了何必如此, 從此封筆, 難道是一件好事嗎?

    並不是說不可以Kuso, 或是這樣做什麼事情都沒有幽默感, 我想我小小幽默感是有的, 剛看到blogblind的時候其實我也很開心的笑了好幾笑推了他一推, 只是說, 拿別人的痛苦來嘻笑, 其實好像並不太幽默…

  43. Wraecca says:

    我對那一句充滿煽動性的失言感到抱歉,但刪掉又顯得窩囊,只好劃線保留。

    感謝大家的支持與批評,目前已釋出Source Code,請多指教。

  44. sonet.all says:

    我們其實可以反思一個問題,黑米也可以做相同的功能使用,我們可以在黑米的標題 或是 說明欄 關鍵字(tags)內;填入批評的字眼,事實上;我們可以在推推王也這樣搞,可以再任何一個可以留下資訊的地方變相做出相同的功能
    表格上的欄位名稱與網頁的屬性.註解. 影響了一個人的行為;事實上我們有可以把blogblind 當成一般的書籤這樣使用,但是我們沒有這麼做,這代表了什麼?

  45. [...] 最近引起部落客們軒然大波的BlogBlind雖然已經關站了,但我卻留意到tag自己的幾個標籤裡面,有人提到我寫很多的「星光文」云云;但其實您若是本站的忠實讀者,當不難發現從第二屆超級星光大道開始之後,雖然仍盡可能保持收視習慣,但我已經幾乎沒有再寫相關的文章了……然而這週五晚上在我看了第二屆超級星光大道的PK賽之後,實在有些話不吐不快。 [...]

  46. KuenWei says:

    我對人身攻擊也是持反對的態度,我不認為我們今天在表達自己的認同與否時,應該使用尖酸刻薄、充滿攻擊性的言語,但是不能否認一定會融入自以的態度在我們說出的字句中。可是我認為現在討論的言論自由是假議題,真正核心問題在於「匿名」發言的不負責任性。

    因為當我們發現連個對象都沒有可以告的時候,好像這種問題就很大了,還是應該要回到討論這個社會是不是沒有所謂的負責任的態度,如果只是討論言論自由,我覺得在民主國家裡面,只要不要侵犯到別人應該就可以算自由的基本價值了。

    http://eyewithouts.blogspot.com/2007/11/blogblind_27.html

  47. Road Man says:

    大家如果有點進去樓樓上Vista的文章看。
    會發現他改過文章了。把關於BlogBlind的部份修掉了。

    很好奇為甚麼……

    不過不管為什麼,現在Vista大概很後悔送去上頭那個ping吧?

  48. faydao says:

    强,从Twitter一直到这,没想到遇见的尽是有趣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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